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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軍令狀”這個詞,對于職場人來說可能并不陌生。今天,我們要說的這個案子,就是一起因用人單位辭退未完成“軍令狀”員工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2022年11月,陳某入職一家建筑公司擔任某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約定陳某每月工資2萬元。2023年5月,該公司與甲方公司簽訂“軍令狀”,承諾項目工程在交付檢查中綜合成績不低于80.08分,并在公司大會上宣布。陳某作為技術部門負責人參會。
然而,該項目實際交付評估成績?yōu)?9.11分,未達到“軍令狀”所承諾的目標成績。同年6月,該公司發(fā)布問責通報,以項目交付評估成績未達標為由,決定辭退陳某。
陳某申請勞動仲裁。同年8月,勞動仲裁裁決該公司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工資1.2萬余元等。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建筑公司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及工資1.2萬余元。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這個案子中提到的“軍令狀”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法院為何會作出這個判決?來聽聽律師的分析。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專委會主任石小峰律師:
該案中,“軍令狀”僅僅是某建筑公司與甲方公司達成的關于工程質量的協(xié)議,是公司之間參與平等主體間民事活動的行為。它不屬于用人單位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
某建筑公司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勞動者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下,以項目交付評估成績未達到既定目標為由,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相當于將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風險轉移給了勞動者,不僅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忽視了己方法定責任,也侵害了勞動者權益。
因此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某建筑公司應當按照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了,下期見。
監(jiān)制 鄭莉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竇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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